学院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颁布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9 14:44:12


泊头职业学院章程

(2016年8月修订)
 
序  言
 
    泊头职业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25年的直隶省立第九师范学校,是河北省最早建立的十所师范学校之一,也是沧州市历史最久的大中专学校。历史上因国家时局变化,校址数度迁转,校名亦多次改易。1949年后重新迁返河北省泊头市,遂称河北泊头师范学校。学院不仅历史悠久,更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名校,在这里诞生了中国共产党津南地区第一个党支部,发生过两次进步的爱国学潮,培养出数十位血洒疆场的革命英烈,造就了一大批党、政、军高级干部,曾被誉为“沧州的黄埔”。新中国成立后,学院得益于深厚优秀历史文化的滋养,薪火相传,厚积薄发,形成了良好的校风、学风,为沧州地区乃至河北省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教学骨干和行业精英。改革开放以来,学院加快发展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993年在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的中等师范学校办学评估中获得“全国一流农村师范”称号,被誉为“中等师范学校名珠”。
    学院在2007年12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4月由教育部备案改建更名为泊头职业学院,跨入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列。学院遵照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立意高远、精益求精、从严治校的工作标准,以培养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能型人才为育人目标,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向着建设高水平现代化高等职业院校的目标稳步推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泊头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Botou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国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院地址:河北省泊头市解放西路150号。
    第五条  学院的校训是“团结、朴实、文明、勤奋”,教风是“严谨、求实、敬业、创新”,学风是“尊师、守纪、勤学、进取”。
    第六条  学院办学定位
    (一)办学目标: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适应生产、服务、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办学类型: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三)办学层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为专科三年。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 
    (四)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5000人。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生1000人。
    (五)服务面向:立足沧州,面向冀京津,辐射华北地区,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六)专业设置:主要专业类别有学前教育、模具设计与制造、机械制造与自动化、建筑工程、艺术设计、物流管理、机电工程等,按照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要时予以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院由沧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沧州市教育局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可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学生。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泊头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泊头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模式。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和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领导学院的各级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保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四)研究决定学院建设、发展、改革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对教职工人事管理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对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
    (七)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泊头职业学院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院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泊头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任免权限和组织程序,代表学院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以及财务、基建、设备等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自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办法,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院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据《泊头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负责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规划和教科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专业人才人选,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就业、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泊头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行使规定的职权。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和教辅科研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运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设立系(部),系(部)下设教研室。
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教研室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教务处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制定本系(部)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系(部)各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系(部)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负责系(部)社会服务活动;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主任行使职权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系(部)设主任一人,规模较大的可设副主任。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是系(部)行政事务的决策机构,由主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辅导员、教研室主任等组成,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人员主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系列的主体岗位,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
    (二)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
    (三)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停发职务津贴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合并作出。
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六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鼓励教师进修,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以及接受继续教育、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资助;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经学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四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本校建校以来学习过,肄业、结业、毕业的同学;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本校校友会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社会资源财富。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泊头职业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支持校友会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学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为主,事业收入为辅,其他筹资渠道作补充。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庆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校徽有红绿白三种颜色,由莲花、校名、时间三部分组成。校徽图案呈圆形,绿底白花红蕊,自下而上是1925立校年代,泊头职业学院校名,含有圣洁旺盛寓意的白莲花和火苗。
 
 
    第五十五条  建校时间:1925年;校庆日:9月2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沧州市教育局、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需修改时,由院长或10名以上教代会代表提出修改建议,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院长将章程修正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沧州市教育局和河北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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