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办法 院字〔2018〕5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31 14:41:55

泊头职业学院
     


院字〔2018〕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专利管理,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作为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我院专利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四条 我院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院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五条 学院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专利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非职务发明专利学院不予资助专利费用和科研奖励,也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相关考核的评聘依据。学院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权的申报
  第七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做出预测分析。
  第八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泊头职业学院专利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经科研处审核后由发明人自行上报。
  第九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
  第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年费,先由发明(设计)人垫付,后提交单据送计财处审核报销。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费用,由发明(设计)人自付。我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按协议办理。没有签订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四章 专利实施与转让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必要的公证。
  第十二条 学院对长期不能实施、或已丧失实施价值,或虽已实施但长期无经济效益的职务发明专利有提前终止权。
  第十三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专利发明(设计)人自行处理。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 凡我院师生员工为第一完成人且专利权人为泊头职业学院的专利,按以下标准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成果,作为发明(设计)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考核聘任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专利技术对外转让的,或授权他人使用的,其收益在扣除学院投入和相关税收后,净收益的60%奖励专利发明(设计)人,20%奖励为实施专利作出主要贡献者,20%补充学院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由学生提出创意,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的专利,其收益学生和教师按7:3的比例分配。双方还可签订协议,报科研处批准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8日
附:泊头职业学院专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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